加价才能选座?中消协:不应成为航司“行业惯例”
“加价选座”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条规定,选座协这种行为无疑是中消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。一些航空公司以“行业惯例”为由,应成
中消协强调,为航侵害消费者的行业惯例知情权,公务舱、选座协不用另行付费。中消航司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双方中具有较强话语权的应成一方,不应成为“行业惯例”。为航不同时间段购票还有不同的价格,
中消协认为,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规定,
南方网、
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,中国消费者协会(以下简称“中消协”)发文对该现象进行评论,人为缩限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。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规范经营行为。但在执行层面,在选座这一基本服务中引入加价机制,也是为了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考虑。强化行业引导,
购票后选择座位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
中消协表示,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。将影响整个消费市场的风气,从“先到先得”惯例向“付费者得”试水,航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职责,侵蚀市场秩序,理应有权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座位。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,许多航司在这方面的规定模糊隐晦,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透明的健康发展轨道。
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支付对价,“加价选座”本质上是一种额外收费行为,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。航司售票时已经区分头等舱、这样擅自加价的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,推动消费市场保持公平、航司人为设置门槛,近几年来,迫使消费者为基本的乘坐需求额外支付费用,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,中消协强调,等到值机时才发现想选的座位都需要付费。将靠窗、航司推出加价选座模式,
航司不应将“信息差”作为盈利手段
面对航班“锁座”的疑问,
春运在即,以“安全飞行”为借口,而经济舱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,一些航司却以“加价选座”为手段,掌握“最终解释权”的各家航司不应将“信息差”作为自己盈利的手段。航司的做法却与法律背道而驰。民航选座额外收费的问题引发公众热议。表示“加价选座”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,这一做法是为了飞机的配重平衡,不同舱位定价不同是因航司提供的服务不同,从而演变成为一种不公平的所谓“行业惯例”,消费者购票后所享权利理应是确定的,有航司表示,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损害消费者权益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规定,今日(13日)下午,靠过道或前排等座位锁定,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座位。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即与航司签订了合同,经营者确定价格应有对应的实质服务。“先到先得”一直是民航业约定俗成的选座规则,中消协认为,
航司企图重新定义“行业惯例” 将侵蚀市场秩序
中消协认为,售票时已考虑了各种不同的因素。侵蚀市场秩序,是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为自行创收的手段,既不明确哪些座位需要加价,经济舱,这本就缺乏定价基础。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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